来源:中国瓷器网  作者:佚名

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但这一政策却是一个长达20年的“失误”。

  对此,资深艺术市场专家、雅昌艺术网专栏作者季涛也曾经撰文。

  1、写的是增值税,收的是营业税

  实际上在过去的文件中,虽然明文规定的是对拍卖行收取增值税,即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但实际上在过去20多年间,一直收取的是营业税:真实情况是,在各个拍卖行向各地所属的税务局讲清表明自己只能赚取佣金后,各地税务局实际上也一直只在赚取的佣金之上收取税费。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都一直保持默许的态度。

  2、写的是4%,收的5%

  过去文件虽表明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实际上实施的都是将拍卖行作为普通企业收取其佣金的5%的营业税。

  3、税务总局误以为拍卖行在拍卖自己的货

  因此,过去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拍卖行的相关政策,实际上并非都是准确合理的。而各地的拍卖会和税务局也并没有按照这个“失误”的规定来执行。否则中国大陆的拍卖行根本无法维持运转。

  4、写归写,收归收,费得是嘴皮子

  所以当政策与实际发生相悖时,只能让拍卖行的工作人员与当地的税务局解释清楚,就是所谓的“费嘴皮子”……

  5、营改增以后,营业税的5%改成增值税的3%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的5%为缴纳增值税的3%。

  时间来到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会取得的拍卖收入增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此,困扰拍卖行业近20年的国税总局1999年40号文正式取消。

  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其中第五条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这一次公告明确了拍卖行以“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为税基,符合拍卖行作为中介服务的性质。但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按“经纪代理服务”的要求,拍卖行仅可就其收取的佣金及手续费开具增值税发票,拍卖货款的增值税发票要求由委托方开具给买受人。这一要求与文物艺术品拍卖“买卖双方保密”的行业特性不相适应,并且因文物艺术品拍卖绝大多数委托人为个人而难以操作。

  也正是从这一年开始,中拍协艺委会开始了长达两年的各方协调争取之路。并在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提出《关于调整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方式的提案》。

  在此过程中,中拍协艺委会召集中国嘉德拍卖、北京保利拍卖、北京翰海拍卖等企业数次进行专项讨论。

  2020年新冠疫情之后,中拍协艺委会立即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疫情下拍卖行业的困境,提出加快推进解决拍卖价款开票的诉求。

  4月上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艺委会同嘉德、保利、翰海等企业,就拍卖企业可提供的能够证明拍卖交易真实性的证据清单进行梳理,同时就不同委托情形的处理,文物艺术品的范围,交易证据清单的确定,以及监管方式提出建议。

  最终,在2020年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2020年第9号公告,公告第三条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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